屋顶水箱架设无线电台天线属于擅自占用共用部位行为
时间:2022-09-08 来源:未知 作者:陆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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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位于本市东北角的一商品房小区,六楼多层房屋的五楼一家业主爬上六楼房顶,擅自在屋顶水箱旁安装了二根高达7米的钢质天线。周围业主发现后吃惊不小,担心之情油然而生:发射天线对人身有否辐射,对房屋避雷是否会产生影响,共用部位是否可以擅自占用等等。小区物业管理处经了解得知,该业主为业余无线电台爱好者,自称具有在居住地设置个人电台和架设无线电台的资格证书,认为自己开展无线电台运动合情合理合法,别人不应干涉。物业管理处根据业主意见,经报告业委会后,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向其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安装的无线电台天线的《整改通知书》”。该业主对此不予理会,经再三劝告无效。业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征集签名后,代表业主大会将这一行为诉至法院。业委会诉称:被告业主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在公共屋顶的水箱旁安装2根高于水箱7余米的无线电发射天线。这一违法违规行为,不但直接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公共权益,更给整幢房屋防雷安全带来安全隐患,要求限时排除安全隐患,拆除无线电台天线,还业主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被告业主则表示,首先,自己系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持有相关证明,作为一个业主和该运动协会的会员有权利在小区开展无线电运动;其次,相关证明显示,安装的天线对人体没有辐射副作用;再者,小区业委会本身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权利机构的业主大会如要起诉须按照规定履行法定的表决程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持有的相关证书或证明,只是说明被告具有相关运动协会认可的操作技能和资格认定。被告要占用公共部位,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征询该幢全体业主的意见,在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至于诉讼主体问题,根据“业主违反本公约,实施物业禁止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拒不改正的,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违约的业主或使用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小区业委会又征询了全体业主的意见,是适格的。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p>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陆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