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北京某工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没收电台予以警告!
时间:2023-10-01 来源:未知 作者:陆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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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7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接投诉称某工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存在无线电信号干扰。经调查核实,某公司作为该工地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431.225MHZ的无线电频率。同时,该公司在施工期间,使用4部型号为STT-888的无线电台,经核查,该电台不属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依法应当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处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没收该单位4部无线电台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除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均应取得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可能影响该频率合法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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