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pttcn.net):男子抢走辅警对讲机并摔在地上被拘留!法院:事实清楚,但证据不 辅警兄弟一直以来苦于没有执法权,需要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一旦程序不合法,所做的一切可能就会被推翻。 然而现实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即使辅警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作业,也会出现各种问题,详情看案例: 2019年8月18日,山东一男子在路边违章停车,正在执勤的辅警发现违停后上前进行指挥,男子不服从指挥与辅警发生争执,并夺走辅警的对讲机将其摔在地上,导致对讲机损坏。 在争执期间,辅警通过对讲机呼叫正在道路另一侧执勤的民警,告知有违停车辆不听劝阻,要求支援。等民警赶到时,违停男子已经驶离。 之后,当地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男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男子不服,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此男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只是临时停车,辅警刚好路过,在没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辅警私自将对讲机伸到驾驶室内遮挡自己视线,遂用手推开,这才导致对讲机滑脱出车外。而公安分局却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对自己进行处罚,该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辅警没有执法权,单独外出执法程序违法,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公安分局适用法律错误。 2、辅警的态度蛮横,野蛮执法导致本人身体不适,情绪激动下才与辅警发生争吵,并未辱骂辅警。而且本人没有抢夺对讲机的主观故意,夺走辅警手中的对讲机扔在地上,无事实依据。 3、对讲机是否损坏未经鉴定即要求本人赔偿42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人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请求撤销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返还对讲机赔偿款4200元。 男子还向法院提交现场图片打印件两张,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封闭,黄色网格线已废除。 公安分局辩称: 1、辅警是在民警的带领下辅助清理违章停放车辆,符合相关规定。 2、综合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值班表等证据,足以证实男子抢夺对讲机并扔掉的事实。 3、辅警是在民警的带领下执行职务,男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公安分局对男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经庭审质证,男子对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 1、不认可笔录中“夺了对讲机”的内容,当时本人的人身自由受限,而且还有工作急于处理,在公安分局的诱导下才在笔录上签字。而且辅警和民警有行政隶属关系,笔录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不应予以采信。 2、视频资料不完整,公安分局刻意删除证据。 3、值班表、辅警身份信息等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公安局辩驳称: 1、男子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其在笔录上签字,表明认可笔录内容。 2、笔录及监控录像清楚显示民警带领辅警在维护交通秩序,男子阻碍执行职务后,辅警马上向带班民警汇报,民警正从道路另一侧赶往事发现场。 3、执法记录仪有8秒时间不连贯,是因辅警认为男子要驾车离开,才将执法记录仪关闭。但男子仅驶离一小段距离后就停下辱骂、推搡辅警,于是辅警又将执法记录仪打开。从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中可以看到,男子的确有伸手抢夺对讲机的行为,且驾车离开一段距离后将对讲机从右侧车窗扔到路边,足以认定其抢夺对讲机的事实。 4、男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黄色网格线的存在,是不允许停车的;黄色网格线是否废除应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该黄色网格区并未废除。 法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1、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部分事实,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2、男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重点来了,经法院审理查明: 1、当天民警和辅警均在事发现场附近清理违停车辆,民警在西侧,辅警在东侧。 2、男子路边违章停车,不服从辅警的指挥,与其发生争执并夺走辅警手中的对讲机扔在地上。 最终法院认为: 1、公安分局作为公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2、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陆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