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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信部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公

时间:2022-11-05 来源:未知 作者:雨神 点击:
11月3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公告,再次公开征求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据介绍,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并迭代修改完善后,形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3日前反馈。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非军事用途的航空器(含穿越机,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但不包括航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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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近年来,民用无人机市场发展迅猛,广泛应用于地理测 绘、安全巡查、农林植保、文化娱乐等领域,应用潜力巨大。但民用无人机管理也面临着数量激增、安全风险加大、应用场景多样等复杂局面。民用无人机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 输等功能均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为了加强民用无人机无线 电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 年发布了《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为民用无人机机载电台 和相关地面无线电台(站)(以下统称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 使用无线电频率作出规划。由于民用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和 其使用的特殊性,现行无线电管理政策不能完全满足民用无 人机管理需要。相关上位法对涉及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事宜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无线电管理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上位法有关要求,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政策进行细化明确,以规范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 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 台设置、使用等工作。《暂行办法》的起草主要有如下考虑:
一是明确管理范畴。《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要求,进一 步明确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 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纳入无线电管理范畴,使管理政 策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规范管理要求。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 进行型号核准的情形,并对民用无人机寄递、临时进关、销 售备案等作出明确要求。在民用无人机频率使用管理方面,
《暂行办法》结合目前民用无人机实际使用需求,优化调整 了民用无人机可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同时对民用无人机实现探测自主避障等功能使用的雷达频率也进行了规 定。此外,《暂行办法》还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主体和许可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 管理方面,《暂行办法》对需要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明确了办理要求,并对民用无人机搭载其他无 线电台(站)等事项作出规定。
据了解,《暂行办法》由 5 章 23 条和 1 个附件组成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定义、适用 范围。
——第二章为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主要明确 了民用无人机可使用无线电频率范围、无线电频率和相关台 站的许可要求等事宜。
——第三章为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主要对型号 核准、销售备案、临时进关等作出要求。
——第四章为电波秩序维护,主要明确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 日常使用、管制、干扰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涉外情形、无人机反制、过 渡政策等事宜。附件主要规定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技术 指标。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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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方式:
联 系 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8206220(传真) 电子邮件:dmywc@miit.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雨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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