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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吗?

时间:2022-07-13 来源:未知 作者:雨神 点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啥?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指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3000GHz以下的一种可以被利用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无线电磁波,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复利用的,不可消耗的人类共享的宝贵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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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民法典里为何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归属国家所有呢?
先看下释法:本条是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于国家客体权的规定。无线电频谱可用来进行声音和图像传播,适用于气象预报、导航、无线通信等方面。在无线电频谱国家所有条款下的立法解释中,无线电频谱被看成是自然资源的一种类型,并基于它具有有限性、排他性、易污染性等特点,将其规定为国家所有。鉴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对国家的经济、国防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明确其为国家所有。对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意义十分重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因为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公共资源,其有限性日益凸显。而人类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却急剧膨胀,各种无线电技术与应用的竞争愈加激烈,使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稀缺程度不断加大。就像车辆必须行驶在道路上一样,所有无线电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无线电频谱资源。无线电频谱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由于科技发展的局限,目前人类对3000GHz以上频段还不能开发利用,所以,相对一定的时间、空间、地点,无线电频谱资源又是有限的,任何用户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空间条件下对某一频段的占用,都排斥了其他用户在该时间、地点、空间内对这一频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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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还积极推动《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的立法,同时也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3号建议进行了答复,具体如下:
李涛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构建全球信息技术、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竞争新优势的关键战略资源,是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基础性、稀缺性资源,深度服务于信息通信、交通运输、航空航天、军事国防、防灾减灾等诸多领域。当前,我国探火、探月、北斗、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卫星互联网等重大国家科技项目深入实施,以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新技术、新业务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各行业、各部门频谱需求日益增大,频谱资源供给呈现结构性短缺。此外,频谱资源成为继“陆海空天网”之后大国竞争的新领域,国际卫星轨道资源竞争也日益激烈。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确立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战略地位,是确保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迫切需要。
一、无线电相关立法情况
近年来,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在国家层面,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我部出台《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等8项部门规章。《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法》等也包含无线电管理的相关条款。地方层面,浙江、贵州、重庆、山东、上海等全国近30个省(区、市)出台了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起草《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法治体系。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情况
我部高度重视无线电管理领域法治建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推进《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进程。一是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充分听取代表、委员关于频谱资源立法的意见建议。二是积极开展立法研究。2018年以来,重点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必要性、拟解决的重点问题、主要框架进行深入研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机制、资源市场化配置、卫星频率轨道资源协调机制、电磁空间安全保障等内容开展研究论证,目前已形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草稿)》。三是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分工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无线电频谱资源立法工作除涉及军队相关部门外,还需公安、交通运输、广电等部门按职责协作配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努力,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列为有立法必要的项目,正在进一步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法(草稿)》主要内容
《无线电频谱资源法》拟从无线电管理体制机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统筹规划、配置、收回,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管理,电磁空间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国家层面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无线电管理领域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划分和使用,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统一领导,各有关方面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无线电频谱资源统筹规划制度。凸显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重要战略地位,明确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划分、使用、收回、再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确立国家无线电频谱战略纲要的法律地位,健全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统一规划的制度规范。
三是明确频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明确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获得部分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更好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配置、流通。
四是明确频率调整补偿机制和频率收回机制。明确频率调整经济补偿的原则和范围,补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等,并制定频率许可、监督检查和收回的闭环政策体系,为频率调整补偿提供制度保障。
五是明确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统筹管理机制。建立国家层面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统筹协调机制,归口管理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等工作。
六是明确电磁空间安全保障制度。把电磁空间安全融入总体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建立健全电磁空间安全保障工作体系和制度框架,明确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安全管控的实施条件,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
七是明确无线电管理保障制度。明确国家支持无线电监测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开展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的制度措施,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强保障。
八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管理、使用等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部计划2021年重点开展《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评估工作,全面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梳理《无线电频谱资源法》起草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等部门汇报,进一步推进立法进程。2022年,根据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情况,继续深入开展立法专项调研,修改完善草案并征求各部门意见。2023年,持续推进立法工作,积极报送立法工作相关材料,推动《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实质性纳入国家相关立法规划。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雨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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