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pttcn.net):无线电爱好者怎样使用无线电不会违反法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无线电是进行管理的,无线电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人们经常听的广播电台就是属于无线电,那么国家法律法规对无线电的管制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询问: 无线电爱好者怎样使用无线电不会违反法律?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邓明毅律师解答: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对其他频率的占用,不应以犯罪论处;二要看行为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是否严重,如果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邓明毅律师解析: 无线电爱好者不应触犯下列规定: 1、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 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 4、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5、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 6、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 7、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 8、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9、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10、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发生技术操作事故,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11、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他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其他电台(站)工作的; 12、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站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高度、技术参数、发射功率等的; 13、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 14、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及工作方式的; 15、使用频率超过核准的带宽,影响他台工作的; 16、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 17、向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设置场地,拒不履行备案责任的; 18、拒不履行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义务的; 19、违反无线电管理其他行为的。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李俊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