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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扰乱电波秩序最高可获七年刑期

时间:2014-11-19 来源:中国集群通信网 作者:徐宝国 点击:

近日,中国人大官网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提出新的量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为:

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外,草案还提出,在刑法第30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目前,利用无线电设备或器材进行考试作弊的现象屡见不鲜,增设这一条目,也意味着利用无线电设备或器材进行考试作弊,一经抓获,严重者也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陈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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