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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办结一起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时间:2023-05-12 来源:未知 作者:陆涛 点击:
近日,芜湖无线电管理处办结一起工信部督办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2023年3月15日,芜湖无线电管理处接安徽省经信厅转工信部12381部长信箱群众举报案件,举报称其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具有蓝牙功能的筒灯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生产销售商家为芜湖某公司。接到案件后,芜湖无线电管理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上网查阅涉案企业的网上销售平台和在售涉案设备,并紧急联系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当日上午,联合执法人员赶赴该公司,对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和问询。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照明设备的销售经营,其生产和网络运营在珠海,发货在惠州,芜湖注册地只有两间办公室、三名办公人员,现场未能查获任何在售设备。公司现场负责人表示自己不清楚有关情况,需要向上汇报了解。综合考虑现场检查情况和公司实情,执法人员责令该负责人立即汇报查证。
芜湖无线电管理处对该案予以正式立案调查,与该公司珠海运营方面取得联系,要求其快递了共计四个型号的涉案产品,通过拆开检查,发现这些产品均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其使用的蓝牙模块虽然取得了型号核准,但属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要求,使用该类模块的设备仍需进行型号核准,该公司已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
案件调查过程中,安徽省经信厅无线电管理处和综合法规处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专门组织法制法律领域专家赴芜湖进行督导,并全程参与了案件的调查问询。芜湖无线电管理处在依法听取涉案公司的陈述、申辩,并接受公司提交的产品下架和型号核准申请等改正证明材料后。经集体研究,认为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切实落实为民惠企办实事要求,基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了芜湖无线电管理处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该公司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并表示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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