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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无线电管理体制和政策(1)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其立法机关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2)我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其立法机关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3)我国依法负责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其中《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所说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必须得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 (5)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 2. 关于业余无线电业务定义(1)无线电业余业务的定义及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是: 供业无线电爱好者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 (2)我国对无线电管理术语“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台”做出具体定义的法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 业务电台设置使用对象(1)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对象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即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2)符合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基本条件的人群是: 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人。 (3)个人提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就是表示自己对无线电技术发生了兴趣,确认了自己在有关业余无线电台活动中的身份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4. 业余电台分类管理(1)我国将业余电台分为A、B、C三类,并对其实施分类管理。不同类别业余无线电台的主要区别在于: 允许发射的频率范围和最大发射功率。 (2)A类业余电台:可以在30~3000MHz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W; B类业余电台: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W, 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W; C类业余电台: 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0W, 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W。 5. 申请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的条件(1)申请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的基本条件是: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 (2)独立操作具有发信功能业余无线电台的基本条件是: 具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操作业余无线电台不受年龄限制。 (3)申请设台基本条件中的“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其标志为: 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即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6. 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1)负责组织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的验证的机构是: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 (2)各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文件是: 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7. 业余电台设台审批流程(1)合法设置业余电台的必要步骤是: 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取得业余电台执照。 (2)申请设置使用配备有多台发射设备的业余无线电台,应该视为一个业余电台,指配一个电台呼号,但所有设备均应经过核定并将参数载入电台执照。 (3)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为《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等两种表格,身份证和操作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4)中继台、信标台、空间台和技术参数需要超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台属于特殊业余无线电台。 (5)申请设置特殊业余电台的办法需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初审后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6)负责受理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申请的机构为: 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受理服务机构。 (7)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为: 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一般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8)按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所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想要将通信范围扩大至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或者要到设台地以外进行异地发射操作,须先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相关流程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9)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0)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下列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11)经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销原业余无线电台,再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手续。 (12)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原电台执照,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已批准设台的证明,凭证明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完成申请变更手续,领取新电台执照。 8. 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1)业余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频率容限、杂散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 (2)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重要特征是发射频率不得超出业余频段。 (3)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商品设备应当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改装、拼装设备应通过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检测。 (4)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的依据为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其发射频率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射领率不能超越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 (5)频率容限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常用单位:百万分之几(或者赫兹);杂散域发射功率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常用单位有:绝对功率dBm、低于载波发射功单的分员值dBc、低于PEP发射功率的相对值dB。 (6)辐射(radiation)是指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闪电产生的电磁波干扰也是一种辐射。 (7)发射(emisio)是指:由无线电发信电台产生的辐射或辐射产物。业余电台向周围发送的杂散产物也是一种发射。 (8)杂教发射是指必要带宽之外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其发射电平可降低而不致影响相应信息的传输。如果一台发射机,工作频率为145.000MHz,但在435.000MHz的频率上也有发射,这种发射就属于杂散发射。 9. 无线电频率管理——原则(1)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在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的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的频率上发射操作时,应注意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 (2)业余无线电台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频段内享有平等的频率使用权。 (3)“划分”频率是指在无线电管理中,由国家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过程。 (4)“分配”频率是指在无线电管理中,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的过程。 (5)“指配”频率是指在无线电管理中,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具体的业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过程。 (6)在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带被标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这些业务被分别规定为“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 (7)当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在一个频带中规定为“次要业务”时,业余无线电台应该遵循的规则是不得对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不得对来自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但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同一业务或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10. 无线电频率管理——常识和业余无线电频率(1) VHF段的频率范围是30到300MHz; UHF段的频率范围是300到3000MHz; HF段的频率范围是3到30MHz。 (2)我国分配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专用的频段有: 7MHz、14MHz、21MHz、28MHz、47GHz频段。 (3)我国分配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与其他业务共用、并且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作为主要业务的VHF和UHF频段有: 50MHz、144MHz。 (4)我国分配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与其他业务共用、并且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的1200MHz以下频段有: 135.7kHz、10.1MHz、430MHz。 (5)俗称2米业余波段的频率范围为144–148MHz; 其中144–146MHz的唯一主要业务为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146~148MHz为次要业务。 (6)俗称的0.7米业余波段的频率范围为430~440MHz, 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使用状态分别为次要业务。 (7)在我国和多数其他国家的频率分配中,业余业务在430-440MHz频段中作为次要业务与其他业务共用。这个频段中我国分配的主要业务是无线电定位和航空无线电导航。 (8)VHF业余无线电台在144MHz频段进行本地联络时应避免占用的频率为: 144–144.035MHz和145.8–146MHz。 (9)UHF业余无线电台在430MHz频段进行本地联络时应避免占用的频率为: 431.9–432.240MHz和435–438MHz。 (10)145.8MHz至146MHz、435MHz至438MHz、430MHz业余频段是留给业余卫星通信使用的,话音及其他通信方式不应占用。 11. 监督检查处罚(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的对业余无线电台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业余电台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或业余电台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无线电无关的信号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涂改、仿制、伪造、倒卖、出租、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被判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无线电管制(1)定义:无线电管制是指在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的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2)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实施无线电管制时,与业余无线电有关的管理措施包括: 限制或者禁止业余无线电台(站)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 (3)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构: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 (4)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由公安机关处理。 (5)业余电台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可以依法规受到下列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电台执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13. 业余电台呼号(1)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指配流程是: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时,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2)各地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前缀字母和后缀字符的可用范围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3)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申请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后,不再另行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爱好者也不可以申请另行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4)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不可要求设台地所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指配超出业已分配给该地方的前缀字母和后缀字符可用范围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只能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5)正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办法是: 应当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主动报出本台呼号,在发射过程中至少每10分钟报出本台呼号一次;对于通信对方,也应使用对方电台的呼号加以标识。这里的“呼号”是指完整的电台呼号。 (6)某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自己所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为BH1ZZZ,现在把业余电台带往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发射操作,这种操作称为“异地发射操作”,应在本台呼号前面加上字母B、操作地分区号和符号“/”。如BH1AAA把电台带到西安去使用,则本台呼号应该为B9/BH1AAA。 (7)如果自己所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为BH1ZZZ,现在到BH3YYY作客并在该台进行发射操作,这种发射操作称为“客席发射操作”,这时该爱好者可以使用BH3YYY或者B3/BH1ZZZ呼号。 (8)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业余电台呼号的指配方法为: 由设台人选择;方法一,注销原电台呼号,指配迁入地的新电台呼号;方法二,申请在迁入地继续指配原来的电台呼号。 (9)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如果申请继续指配原来的电台呼号,应该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原电台执照,取得由迁入地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书面同意,再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重新指配原电台呼号,领取新的电台执照。 (10)迁入其他省、自治区并办妥了由迁入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使用原电台呼号手续后,应按照“异地发射操作”的要求使用原电台呼号。如BH1ZZZ由北京迁入河北省后,该台在日常通信时应使用呼号B3/BH1ZZZ。 14. 业余电台的使用(1)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在业余无线电台中转发广播电台、互联网聊天、电话通话、其他电台的联络信号,或在业余专用频率上听到出自非业余电台的人为干扰发射而按下话简,向该发射者宣传无线电管理法规知识的做法都属错误行为。 (2)根据“未经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的规定,在未得到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时播发公益性通知和技术训练讲座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3)业余无线电台在通信过程中,任何时候都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 (4)业余无线电实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数字通信协议或者交换尚未公开格式的数据文件,正确的做法是:事先尽可能采取各种办法向信号可能覆盖的范围内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公开有关技术细节,并提交给核发其业余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5)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业余无线电台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时,应该注意既要符合业余电台执照所核定的各项参数约束,又要遵守操作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6)已经获得《业余电台操作证书》但还没有获准设置自己的业余电台的人可以到其他业余电台进行发射操作,使用所操作业余电台的设台人对操作不妥而造成的有害影响负责。 (7)尚未考得《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的人在接受业余电台培训中实习发射操作应遵守的条件是:必须已接受法规等基础培训、必须由电台负责人现场辅导、必须在执照核定范围以及国家规定的操作权限内、进行短时间体验性发射操作实习。 (8)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对其无线电发射设备担负的法定责任为:应当确保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避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千扰。 (9)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不得接收和发射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 (10)国家禁止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的行为,严禁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商业或者其他营利活动,严禁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11)为确保业余无线电活动有序开展,不影响整个社会的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和有效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负有加强自律的法定责任。 (12)国际电联规定的确定发射电台辐射功率的原则是发射电台只应辐射为保证满意服务所必要的功率。 (13)业余电台通信在受到违法电台或者不明电台的有害千扰时,正确的做法是:不予理睬,收集有关信息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 (14)按照我国规定,购置使用公众对讲机不需取得批准。但业余无线电台不能用于与公众对讲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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