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业余无线电管理体制历史研究
时间:2021-07-23 来源:未知 作者:陆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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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史料记载,我国的无线电通信事业始于1899-1904年(光绪25年或30年)清政府在广东等要塞及河防舰只上设置火花式无线电收发报机器。1905年,清政府于天津开办无线电报学堂,并向马可尼公司购买了更多的无线电收发报机用于南苑等地以及船舰。1906年,第一届国际无线电报会议(ITU的前身)于柏林召开,当年清政府成立了“邮传部”,负责全国的电信和邮政事业。当时一些省已经设有“官电局”,负责当地的无线电通信业务。1912年,国际无线电报会议为我国划分了呼号前缀XNA-XSZ。1920年,民国政府加入了国际无线电报公约。虽然当时我国的政治经济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十分落后,无线电的应用远远赶不上技术的迅速发展,但在应用领域起步的时间差只不过几年,并初步建立了无线电管理。据记载,1928年7月曾颁发过一个《中华民国无线电台管理条例》。我国的业余无线电活动就是在1920年后开始的。开始时一些在中国从事商业等活动的西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将业余无线电技术带入国内,设置并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与国外业余无线电台联络。在他们的带动下,一些中国知识青年开始学习业余无线电技术,并逐渐建立了自己的业余无线电台。经过十五年左右的传播,到抗日战争前夕,我国的业余无线电台活动已经普及到了沿海以及内地沿江口岸的很多城市,当局也已将业余无线电台纳入了管理,据上个世纪三十年代杂志记载,业余无线电台须由“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批准,发给电台执照,按照国际电联的呼号分配,指配以字母“X”为前缀的电台呼号。但当时中国政府管理能力低下,西方人经常加以漠视,往往在华私自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并自造电台呼号前缀“AC(Asia China)”,有些参加他们活动的中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也曾使用AC的非规范前缀。目前能查到的我国最早的专门为业余无线电台制订的管理办法,是抗日战争爆发后不久于1937年出台的《军事委员会业余无线电台人员战时服务团电台管理规定》。这是一个由爱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倡议并促成当局设立的管理办法,完全反映了战时需要,规定只有参加战时服务团者才能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但实际上主管当局根本没有能力对全国业余无线电台实行登记管理,这个由部分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起草的管理规定似乎并没有能真正得到全面的执行。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给我国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恢复发展创造了环境,美军处理物资中的廉价无线电零件也带来了物质条件,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重新聚在一起,成立了新的业余无线电协会“中国业余无线电协会(CARL)”。当时的无线电主管当局“交通部”根本顾不上对业余无线电的管理,于是CARL主动向其争取到同意实行“自我管理”,于1946年制订了《中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暂行规则》,对CARL会员的业余无线电台实行登记管理,由协会颁发电台执照、指配电台呼号。虽然《中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暂行规则》只是一个民间组织制订的文本,对业余无线电的管理也还属于一种民间自律管理,但由于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交通部”的首肯,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政府管理的空白,这个《暂行规则》还是在1946~1948年短暂的业余无线电活动发展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曾发布1959年《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1978年《无线电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先后规定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先后分别为邮电部、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把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统称为“无线电管理机构”,随着机构改革,先后分别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参见文后附件)。我国解放以来的所有业余无线电活动都毫无例外地受上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都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得到其批准的,所有涉及业余无线电的活动也都受无线电管理的规范和约束。改革开放以前,除了国防体育单位曾获得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在全国设置过六部设专职岗位管理的业余电台外,新中国的业余无线电长期处于空白。1980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体委的建议,开放了集体业余电台活动,到1991年,全国共有61部业余电台。在这个漫长的阶段中,业余无线电管理工作量小,管理关系简单。国家体委无线电运动学校先后作为业余电台唯一用户代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台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也相当通畅,主管无线电的邮电部的副部长王铮兼任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主席,亲自命名了体委第一部集体业余电台BY1PK的呼号,连BY1PK首次onair的发射技术服务也是由邮电部提供的。虽然新中国业余无线电管理的体制是明确的,但是我国长期没有开放业余电台活动,恢复国际电信联盟ITU合法席位、建立比较现代化的全国无线电管理系统的时间也晚于体育部门获准设置业余电台的时间,这种业务上的空白还是给业余无线电及其管理遗留下了一些需要逐步解决的影响健康发展的问题,例如造成了社会对业余无线电定义的误解、专注于业余无线电业务的社会团体的长时间缺失,以及因此而在ITU外围组织-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IARU等方面产生的与国际接轨的困难。1992年国务院领导批准开放个人业余电台活动。由于在几十年的历史空白中只有体育系统是最早和唯一获准实践业余电台的行业,在集体业余电台开放初期培养了必要的操作和技术人员,为促进恢复开放业余电台活动作出过不少贡献,当时在北京拥有一座具备几十名业务骨干的国家体委无线电运动学校,全国二十多个省市体委还设置有专门的无线电运动队伍编制。为充分利用这套比较完整的框架,更好地落实个人业余电台的开放政策、保障稳健发展,国家无委和国家体委商定,争取借助体育系统的现有资源,在体委系统内部建立一套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对口的两级业余无线电管理体系,受国家无委的委托,完成一定的业余电台组织和管理工作,在条件满足后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授权。这种构想后来就被俗称为“两家共管”。首先,“共管”是在国务院关于无线电管理职责总分工原则下的具体合作分工。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政府无线电主管的职责,负责行政立法和审批;而各级体育机构及其指导社团则作为主管部门与用户之间的二级管理中介机构,从事无线电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前的预处理、为爱好者满足设台条件组织操作证书考核,并组织业余电台用户的守法自律教育和相应的活动。这一原则清楚地表达在1992年两家共同发布的“关于下发《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注:没有限定条件的全面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应责成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主管此项工作,尽快建立和健全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并指导其依照本办法,发挥有效的管理职能(注:仅限《暂行办法》规定的几项具体工作)。其次,“共管”的前提是,体委系统要建立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即两家共同发布的《通知》所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应责成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主管此项工作”。实际上1994年国家无委还根据1993年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发布过一个《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国务院部委无线电管理的授权和委托的条件是要建立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对这些机构设定了必要条件,即服从统一管理、有健全的机构、制度、业务人员、管理设施和技术设备。当然,“共管”离不开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正如《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1992年恢复开放个人业余电台,正值我国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飞速变革的时候。由于各行各业的改革和条块分工等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无委和体委在1992年《暂行办法》通知中共同设定的“共管”条件始终没有能够实现,《暂行办法》的一些相关规定也始终没有能够得到实施。一方面,1993年后有无线电业务机构或人员编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由原来的20多个缩减到2个,当初建立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口的体委业余无线电管理系统的设想没有能够实现,造成原定的业余电台管理流程在绝大部分地区始终没有流通,虽然CRSA曾采取了代替地方机构直接堵塞流程缺口的应急措施,一时缓解了爱好者设台困难,但没有真正解决问题,随着业余业务量的迅速膨胀,管理体制与发展形势之间的矛盾使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业余无线电管理机构、CRSA都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在管理流程中长期应用缺乏法规依据的应急措施,导致一些模糊观念广泛流传,很多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把国家法规、社团通知甚至个人解释混为一谈,搞不清依法设置业余电台的关键是什么,也不知道主管部门是什么。此外,由于设台申请流程不能按照规定正常流转,“预先指定呼号”等中间处理数据广泛外泄,加上培训力度不够、操作证书考核缺乏来自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管,导致很多申请者以为设置业余电台就是要向北京汇点钱、买个“号”就行,结果是出现了大量“有号”而没有经过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和发给电台执照的违法电台,给无线电管理和通信安全造成了隐患。为了适应新形势对业余无线电管理的要求,近几年来工业和信息部无线电管理局一直在进行出台业余电台管理办法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工作,争取尽早出台既符合当前国情、又能适应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的比较现代化的管理办法。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也针对一些具体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7年发布了《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结束了委托民间组织“预先指配呼号”的做法。中国无线电协会在工业和信息部无线电管理局的委托下开展了有关业余无线电管理的课题研究,参与了业余电台管理办法的起草建议工作。中国无线电协会于2010年10月份成立了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的直接业务指导,目前正在逐步开展一系列关于业余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建设准备,并着手按照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框架逐步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在相关国际业余无线电业务组织中代表我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利益和要求。【附件:国务院有关法规文件关于管理职责有关内容的摘录:】1959年9月14日国务院《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发讯设备、收讯设备或收发讯设备(广播收音机、电视接收机除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第四条无线电通信和广播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严格管理。邮电部门负责无线电通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安部门负责无线电台的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查与监督。第七条设置专用和租用无线电台,应当逐级报请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执照和指配电台使用呼号、频率后,才可以设置使用。第九条设置与国外通信的无线电台或开放与国外通信的无线电路,都应当报邮电部统一办理。第十条无线电台的呼号、频率由邮电部统一制定和管理,管理办法另订。(2) 1963年3月25日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必须事先向邮电部或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证明文件后,方可设置和使用。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的无线电台,由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3) 1978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无线电管理规则》第三条全国、省(市、自治区)、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对党政军民学的无线电实施统一管理。……第六条凡设置通信、广播、电视、导航、雷达、观测、侦测、遥控、遥测、干扰、授时频标和业余、科学实验等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均需实现书面申请(……),逐级上报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所属单位设置十五瓦(含)以下超短波电话(报)台和业余、科学实验无线电台以及长、中、短波通信电台,由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自治州、盟革命委员会)批准;省(市、自治区)所述单位设置各种无线电台站,由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革命委员会批准,两瓦(含)以下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可由有关厅、局批准抄送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设置各种无线电台站,由各该部门批准抄送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两瓦(含)以下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可由有关司、局批准抄送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呼号,由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办法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一百五十瓦(含)以下长、中、短波固定无线电通信台站、固定超短波无线电话(报)台和业余、科学实验无线电台站以及五十瓦(含)以下的广播、电视转播台,其台址均由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大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4)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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