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pttcn.net):无线电使用频率许可期限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取得的相应使用许可中未确定频率使用期限的,如频率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并且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自《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李俊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