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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5-15 来源:中国集群通信网 作者:张涛涛 点击: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管理协会,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民间团体:

为做好福建省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促进福建省业余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和逐步建立福建省业余无线电服务体系,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贯彻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余无线电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一)验证组织。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协会组织对A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能力进行验证考核,以及制作验证合格证明。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审校和核发操作能力合格证明。

(二)培训考核。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协会可以根据申报验证考核人员申请,决定是否组织操作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能力培训,但不得强制验证考核人员参加培训。如组织培训,除资料费用外,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培训费等其他费用。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协会应提前发布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能力验证考核时间和验证考核办法,原则上每年组织验证考核不得少于一次。

验证考核作弊的,取消当期考核成绩。同时,取消其后2年参加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能力验证考核资格。

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报名参加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能力验证考核。

(三)考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操作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能力验证考核:

1.验证考核作弊未满2年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复核审验。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操作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能力进行复核审验,持证人应主动参加、积极配合。复核审验时,需携带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通联日志或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情况以及操作能力合格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遗失补办。操作能力合格证明遗失的,需持身份证明、遗失书面声明和补办申请,向原核发单位申请补发;补领后,原合格证明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六)换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当在发现下列事由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证:

1.持证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证明损毁无法辨认的。

二、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审批和业余中继台频率审批

(一)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为识别业余无线电台空中电波发射的标志之一,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审批。原则上,同一设台人设置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除业余中继台等特殊业余电台外)使用同一个电台呼号。

业余中继台需使用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的频率,并按照许可要求规范使用。

电台执照失效的,其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使用频率将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

(二)申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和业余中继台频率的,向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由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出具初审意见。

申请业余中继台频率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频率使用申请书;

2.频率使用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证明,如法人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4.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

5.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能力合格证明;

6.拟设业余中继台设置地址、坐标、服务范围、通信方式,拟使用频段、发射功率、占用带宽等发射特性参数,以及遥控遥闭手段详细说明等。

此前未履行频率审批的业余中继台,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补办使用频率申请手续,重新审查遥控遥闭手段;遥控遥闭手段不能满足有关规定的,应于审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否则不予许可设置;未取得频率许可而设置使用的业余中继台,将依法处理。

(三)为方便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申办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和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审批申请,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同时提交上述2项申请。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呼号审批申请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待取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审批许可后,再行审批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

三、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审批

(一)受理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所在地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设台申请人为非福建籍的,由常住所在地(需持常住地证明)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其申请。

(二)审批权限。除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和跨设区市通信的业余中继台外,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工作以及上级审批的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和跨设区市通信的业余中继台的验收和电台执照核发、年检核验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业余无线电台的监督管理,由台站所在地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业余无线电台为移动台的,由使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四)业余无线电台设置要求。

1.除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外,同一申请者在同一频段,设置具有固定站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原则上以一部为限;设置移动式业余无线电台,原则上以五部为限。

2.设置业余中继台有关要求

(1)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在审批、验收业余中继台时,必须认真检验和核实使用参数、遥控遥闭手段、负责人详细信息和联络方式等。

(2)原则上,同一频段,在满足覆盖要求和应急通信需要的情况下,不再审批新的业余中继台设置。

(3)依法设置使用的业余中继台,应当公开正常使用的各项技术参数,并向其覆盖区内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服务,不得变相商业运营或者收取使用费用。

(4)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负责人应24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负责人及其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第一时间向核发业余中继台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并更新有关信息数据。

四、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管理

(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台方可使用。

(二)无线电台执照需于每年的8-9月份参加年检核验,当年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可免于参加该年度的年检核验。

(三)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和持无效、失效以及注销的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台为非法电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五、业余无线电业务监督检查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妥善保管好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操作能力证明,建立完整的业余无线电活动、通联日志和档案,主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六、支持业余无线电民间组织健康开展活动

支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发起成立业余无线电民间组织,搭建专业、自律、创新的平台,健康开展无线电知识普及和业余无线电活动,努力为突发事件提供无线电应急通信,为建立高素质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队伍服务。

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积极参与无线电管理有关活动,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探索业余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发挥纽带作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陈晓亮)
本文标签: 业余无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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