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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地震局铱星卫星电话等设备询价(2)

时间:2013-05-28 来源: 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 作者:陈晓亮 点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报价总额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时,优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一般产品当次报价包括两层含义:一般产品是指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当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报价。

1 、询价小组认真核实供应商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并进行确认。

2 、根据以上节能、环保确认结果,以供应商一般产品最低报价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分别计算节能、环保的价格扣除数额,确定报价调整金额。

报价调整金额 = 报价总额 -[ (一般产品最低报价×节能5%)+(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环保5%)]

3 、以报价调整金额与一般产品供应商报价比较,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A :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B :所有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C :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的,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凡是属于对节能环保产品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的,不能以报价调整金额为合同金额,必须以供应商报价为合同金额。

(四)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人确定的预算资金,将取消该询价结果,另行组织;但是,如果采购人出据了追加预算资金的书面证明,也可依照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询价过程中,若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了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反映的相关生产厂家不存询价文件中确定的品牌型号的问题,询价小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核实。若情况不属实,可以继续进行;若情况属实,询价小组必须停止本次询价活动。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综合组和业务管理组反馈情况并存档。

●在询价过程中,当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时,原则上应按程序重新进行询价。如果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出项目紧急、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质量技术标准符合要求,且供应商报价不高于预算资金时,询价小组可在本次报价的供应商范围内,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

六、成交结果公告

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询价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东营政府采购网( http://dycg.dongying.gov.cn )上进行公告。

七、签发成交通知书

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由采购人加盖公章,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为见证方加盖公章。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一)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该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二)将依法禁止该供应商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政府采购活动。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未履行询价期间承诺的所报产品质量免费保修、上门服务年限的,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

●将严格执行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八、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于 2013 年06月04日签订 完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持合同副本到东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在签订合同之前,为维护双方利益,按照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约定,不但采购人要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成交供应商也要对采购人的资金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九、合同主要条款

(一)供货时间。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起3日内,成交供应商必须将采购人所需的设备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二)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配置要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 通知书要求,各部分设备技术参数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设备质量过关,安装合理,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所有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三)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所供或采购材料、设备等必须认真组织质量验收。所供或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因成交供应商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给项目和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四)项目验收。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五)付款方式。采购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货商支付项目全款。

(六)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不得更改本项目确定的内容、质量技术要求。

(七)成交供应商逾期供货的,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超过供货时间后五日内仍不能供货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按合同价款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陈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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