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pttcn.net):无线电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公众对讲机不得擅自扩大频率 《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公众对讲机不得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改变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民航、铁路、港口、防火防汛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安全通信等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呼号的,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利用无线电设备危非法发送和接收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陈晓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