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规定的特定条件:
1. 供应商应为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或专用无线通信网建设维护企业,或为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和专用无线通信网建设维护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专用无线通信网建设维护企业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A、供应商为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注册登记地位于成都市的分支机构;
(2)投标人或其上级公司应具有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为成都市分支机构的,则应具其独立法人地位的上级公司应提供"授权本地分支机构提供建设、运维等服务的授权书"。
B、供应商为专用无线通信网建设维护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满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且注册登记地位于成都市或在成都市有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的分支机构;
(2)供应商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家资本控股比例不低于51%);
(3)具有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许可证;
(4)近三年(2009-2011)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无亏损;
2.若投标人不是本次投标所采用的TETRA系统设备生产厂商的,则应提供TETRA系统设备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于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若联合成员包含TETRA系统设备厂商的,则无需出具该授权书;
3. TETRA系统设备生产厂家出具的TETRA系统厂家承诺书原件;
4.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联合体协议应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该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该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