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pttcn.net):800MHzTETRA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项目招标公告 内容: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800MHzTETRA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项目(项目编号:JITC-1205AI1531),本次招标项目数字系统的系统、终端和相关设备及系统集成服务。 第一包:TETRA数字集群系统 第二包:数字终端设备 二、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资质要求 2.1第一包投标人基本资质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 投标人须提供自2009年1月1日以来的具有良好的合同执行信誉,没有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是TETRA数字集群系统基站设备的制造商或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且投标人须和此制造商已经具有合作关系,并具有与本次投标相同规模的成功案例。 3) 投标人须有所选货物(或服务)的原厂商或原厂商驻中国办事机构对其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直接保修和服务的承诺。 4) 投标人必须具备无线集群通信系统的技术实力和相关工程经验,应至少具备2个以上投标人中标或签订合同的TETRA系统项目的案例(须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复印件或最终用户出具的用户证明); 5) 投标人在中国境内应至少具备一个模拟800兆集群系统向TETRA数字集群系统升级改造的成功经验及案例(须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复印件或最终用户出具的用户证明); 6) 投标人在中国境内应至少具备一个TETRA数字集群系统的维护服务的成功经验及案例,维护时间超过3年以上(须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复印件或最终用户出具的用户证明)。 7) 投标人须出具自2010年和2011年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基本账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8) 投标人须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具有快速响应维护能力,在华东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组织机构及完善快捷的技术支持能力,拥有固定可靠的有效服务网点,负责质保期内外的服务工作。有效服务网点指由投标人自己或者其授权的服务商设立的具有维修和服务能力,并存有相应备品备件的网点。 9) 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0) 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1) 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竞争。 1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在本项目参与。 1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14) 制造商须为所在国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5) 制造商须为从事TETRA产品生产不少于5年的厂商,具有业界较为先进的研发成果,能够引领该领域技术发展的方向。 16) 制造商须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具有快速响应维护能力,在中国境内须具有较大规模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组织机构及完善快捷的技术支持能力。 (三)投标货物的资质要求: 17) 投标型号货物须具有有效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针对该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2.2第二包投标人基本资质要求 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应至少包含销售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等项目,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 投标人须提供自2009年1月1日以来的具有良好的合同执行信誉,没有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3) 投标人须具备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不少于1年的TETRA对讲机销售和服务经验(须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复印件或最终用户出具的用户证明)。 4) 投标人须是TETRA终端设备制造商或制造商授予的具有一级及以上维修服务资质的代理商,且需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有效授权书。 5) 投标人须有所选货物(或服务)的原厂商或原厂商驻中国办事机构对其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直接保修和服务的承诺。 6) 投标人须出具自2010年和2011年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基本账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7) 投标人须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具有快速响应维护能力,在华东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组织机构及完善快捷的技术支持能力,拥有固定可靠的有效服务网点,负责质保期内外的服务工作。有效服务网点指由投标人自己或者其授权的服务商设立的具有维修和服务能力,并存有相应备品备件的网点。 8) 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9) 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 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竞争。 1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在本项目参与。 1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第一包中标人为本项目的总集成商,第二包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中标,将积极配合总集成商(第一包的中标人为总集成商),服从招标人和总集成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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