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pttcn.net):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样品的要求和递交
㈠ 送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样品应在设备明显位置标明其设备型号、生产序号、制造商铭牌(标贴),铭牌(标贴)须与《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上填写的型号、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完全一致,并与以后的设备进关、销售、使用相吻合。
㈡ 根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要求,设备制造商须按一种型号递交20台样机或20台样机的序号给我方,我方依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设备名录及核准检验数量》规定,根据设备的不同种类从中抽取不同数量的样机(见附件4:);
㈢ 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将设备检测样机送(运)至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检测业务服务窗口,外地样品如需邮递的,请提前与业务检测服务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10-68009203、68009207、68009204、68365795;经商榷后再将货运单传真至:010-68009205,样品的接收需由送检单位联系人与我方接收人当面验核;无论送达或邮递的样品,只有具备测试条件的方可进入接收样品流程。
㈣ 样品(含资料)运输由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自行负责,所需费用及运输中的损坏(耗)自理;
㈤ 境外样品需办理通关手续,我单位不能直接接收境外邮递、托运的样品(含资料);境外样品(含资料)请申办单位自行办理通关手续;
㈥ 个别体积过大不便运送到实验室检验的设备样品,可由申请单位在提交检验资料时同时提交现场检验邀请函。我单位酌情安排外出现场检验,相关差旅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㈦ 样品检测完毕,由申办单位的经办人(协议书签订人)凭《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无线电设备检测协议书》客户联到我方检测业务服务窗口办理样品取回签收手续。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陈晓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