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pttcn.net):2014(第五届)居民家庭和沿街商铺实用技防产品展示会(2) ● 巡更管理系统 ● 指纹识别系统、智能身份识别技术 ● 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电视系统 ● 综合布线系统、电线电缆及周边器材 ● 防盗门、锁、柜 ● 生物识别系统 ● 人体安全防护设备 ● 防雷技术及相关产品 ● 警用通信、警用装备 ● 防弹运钞车等特种车辆 ● 防爆安全检查器材 ● 车辆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 ● 停车场设备及管理系统 ● 智能交通产品及交通安全设施 ● 消防产品和设备 ● 其他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展会宣传 1、在超过50家的国内外平面和网络媒体上发布广告、持续发布展会新闻。 2、组委会自行建立的南京安防展、江苏安防网两大网站全时段、全方位、360度、365天进行推广宣传。 3、邀请南京本地约20家平面、电视、广播媒体在展期集中报道宣传。 4、主办单位发文邀请13地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组团参观,全警参与。 5、南京安防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单位组团参观。 6、十二年南京安防展积累,对逾2万专业观众进行一对一的电话、邮件、短信模式的3-6轮广泛邀请。 7、展会前2个月,组委会深入江苏省内13个市及所属县乡的电子城、电脑城、数码港派发参观门票。 8、选择参加国内较具影响力的同类型专业展览会,对南京安防展进行宣传推广。 9、组委会定期寄送自制展会宣传刊物《江苏安防资讯》给参展企业及专业观众。 10、展会前1个月内陆续寄送15000份《参观指南》给专业观众,并邮件、短信群发再次提醒参观。 观众组织 政府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刑侦、监狱、看守所、武警、城建、交通、保安、海关、消防、环保、商检、税务、建设等机构的相关人员。 终端用户: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银行、保险、邮政、电信、酒店、商场、超市、物流仓储、娱乐场所、电力、交通、地铁、医院、机场、港口、车站、院校、烟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停车厂管理公司等。 设计单位:建筑设计院、建筑设计公司、交通设计院、规划设计院、科研院所等。 工程商:安防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系统集成商。 安防企业:生产厂商、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 参展要求 ● 参展展品要求具有一定技术水平,而且是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测试通过的优质产品或者是新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 ● 凡是国家及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器材,既不能参展,更不能私自带入场内销售。 ● 根据国家工商局的《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参展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 参展企业应确保参展的产品符合展会公布的参展范围,如不属于展会参展范围,组委会有权立即撤销其展位并清理出现场,并且不予退还参展企业所支付展位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参展企业承担。 参展费用 1、展位费用 A区:¥7200/9㎡ B区:¥7000/9㎡ C区:¥6800/9㎡ 1)标准展位(3m×3m):每个标准展位配备为:展出场地、展板及搭建、企业名称中文楣板及制作、洽谈桌一张、椅子二把、日光灯二支、220V/300W电源插座(非照明用电)一个。 2)室内外空地(特装展位):不包括展架、企业名称楣板、洽谈桌椅、日光灯、电源插座等配备,需者可另行租赁;必须装修,另需交纳装修施工管理费、清场押金等费用;必须使用配电箱,可自带,可租赁,电费自理。 3)在参展合同签订前已属于南京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展位费优惠¥200/个。 可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 在展会《会刊》上刊登300字参展企业和产品简介。 ● 发放《参观邀请函》、《参观指南》供参展企业邀请客户使用。 ● 提供《参展手册》、《观众登记手册》给各参展企业。 ● 展位公共面积清洁服务。 2、广告费用(所有涉及设计的稿件请展商自行提供) (1)展会会刊将在展会现场广泛派发寄送。 (2)证票广告 (3)现场广告 参展程序 ● 拟参展企业收到参展文件(参展邀请函、参展合同、展位图)挑选展位后,清晰填写《参展合同》并加盖公章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传真至展会组委会。 ● 参展手册(日程、交通、住宿、货运、租赁、展位搭建要求、展会活动、展会广告、公安消防要求、规章制度等有关事宜)将于2014年1月1日前发送给已参展企业。 汇款请汇至组委会以下账户: 户 名:南京汇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帐 号:0876 4912 010 0304 0460 23 ● 参展企业在参展合同签署生效3个工作日内,向组委会支付总参展费用的30%作为定金,余款必须于参展合同签署生效45个工作日内,汇入组委会以上指定帐户。2014年2月1日以后签署参展合同的参展企业需在2014年3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额参展费用。如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参展费用定金或余款,组委会有权取消或调换其展位。具体说明见参展合同描述。 其他说明 ● 非组委会因素造成参展企业不能参展,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陈晓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