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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走辅警对讲机并摔在地上被拘留!法院:事实清楚,但证据不

时间:2022-11-09 来源:未知 作者:陆涛 点击:

辅警兄弟一直以来苦于没有执法权,需要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一旦程序不合法,所做的一切可能就会被推翻。

然而现实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即使辅警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作业,也会出现各种问题,详情看案例:


2019年8月18日,山东一男子在路边违章停车,正在执勤的辅警发现违停后上前进行指挥,男子不服从指挥与辅警发生争执,并夺走辅警的对讲机将其摔在地上,导致对讲机损坏。

在争执期间, 辅警通过对讲机呼叫正在道路另一侧执勤的民警 告知有违停车辆不听劝阻,要求支援。等民警赶到时,违停男子已经驶离。

之后,当地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男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男子不服,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作出“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此男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只是临时停车,辅警刚好路过,在没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辅警私自将对讲机伸到驾驶室内遮挡自己视线,遂用手推开,这才导致对讲机滑脱出车外。 而公安分局却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对自己进行处罚,该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辅警没有执法权,单独外出执法程序违法,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公安分局适用法律错误。

2、辅警的态度蛮横,野蛮执法导致本人身体不适,情绪激动下才与辅警发生争吵,并未辱骂辅警。而且本人没有抢夺对讲机的主观故意,夺走辅警手中的对讲机扔在地上,无事实依据。

3、对讲机是否损坏未经鉴定即要求本人赔偿42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人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请求撤销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返还对讲机赔偿款4200元。

男子还向法院提交现场图片打印件两张,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封闭,黄色网格线已废除。

公安分局辩称:

1、辅警是在民警的带领下辅助清理违章停放车辆,符合相关规定。

2、综合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值班表等证据,足以证实男子抢夺对讲机并扔掉的事实。

3、辅警是在民警的带领下执行职务,男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公安分局对男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经庭审质证,男子对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

1、不认可笔录中“夺了对讲机”的内容,当时本人的人身自由受限,而且还有工作急于处理,在公安分局的诱导下才在笔录上签字。而且辅警和民警有行政隶属关系,笔录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不应予以采信。

2、视频资料不完整,公安分局刻意删除证据。

3、值班表、辅警身份信息等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公安局辩驳称:

1、男子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其在笔录上签字,表明认可笔录内容。

2、笔录及监控录像清楚显示民警带领辅警在维护交通秩序,男子阻碍执行职务后,辅警马上向带班民警汇报,民警正从道路另一侧赶往事发现场。

3、执法记录仪有8秒时间不连贯,是因辅警认为男子要驾车离开,才将执法记录仪关闭。但男子仅驶离一小段距离后就停下辱骂、推搡辅警,于是辅警又将执法记录仪打开。从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中可以看到,男子的确有伸手抢夺对讲机的行为,且驾车离开一段距离后将对讲机从右侧车窗扔到路边,足以认定其抢夺对讲机的事实。

4、男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黄色网格线的存在,是不允许停车的;黄色网格线是否废除应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该黄色网格区并未废除。

法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1、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部分事实,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2、男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重点来了,经法院审理查明:

1、当天民警和辅警均在事发现场附近清理违停车辆,民警在西侧,辅警在东侧。

2、男子路边违章停车,不服从辅警的指挥,与其发生争执并夺走辅警手中的对讲机扔在地上。

最终法院认为:

1、公安分局作为公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2、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上述规定,辅警不等同于人民警察,不能单独实施人民警察的职权,需要在人民警察的带领或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开展辅助性工作。本案中,辅警一人劝阻纠正男子的交通违法行为,无人民警察在场进行指挥监督,故男子的行为不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因此,公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合法,亦应予撤销。

综上依法判决: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看完这起案例,我认为争议点有两处:

一是此案中辅警是否存在单独执法?二是男子摔对讲机构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按照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显示,民警和辅警只是将有限的警力进行了合理分配,并非单独执法。

但法院认为当民警没有在场的情况下,辅警的任何执法行为都属于单独执法。即使辅警发现男子有违停行为,即使法院已经认定男子抢夺辅警对讲机是事实,边上没有民警,那么辅警上前阻止男子违停的行为就属于执法违法,因此男子摔对讲机的事实也被否认!

也就是说,按照法院的意思,民警和辅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寸步不离地待在一起。 否则辅警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违停,或者警用装备被人抢走并丢弃在地上也无可奈何。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白眼狼动不动就要看辅警的证件,为什么有人敢肆无忌惮地对辅警进行推搡、辱骂。

因为辅警没有执法权!因为辅警履行职务的时候边上没有民警!

所以民警们,尽量对身边的辅警兄弟多照顾照顾。

他们工资不高,干的活却与民警一般无二,然后还要承受你们无法体验到的委屈,对于分担自己工作的辅警,应给予最大的尊重!

还有辅警兄弟们也别灰心,现在全国各地都在鼓励辅警通过自考成为民警。

最后,各位也可以通过该案例进行讨论。

民警就在不远处,辅警劝阻纠正交通违法的行为,是否具有公务属性?是否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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