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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业余卫星通信相关无线电管理政策

时间:2021-03-07 来源:中国集群通信网 作者:网络 点击:

作者:李英华;来源: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国际电联(ITU)为业余卫星通信定义了一类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在《无线电规则》(Radio Regulation)频率划分表中分别明确了I、II、III区可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频率,并以脚注的形式明确了相关频段使用条件。

除明确工作频率外,《无线电规则》在第6章第25条“业余业务”中对业余电台的应用、信号传输和操作人员相关要求进行了说明,并对卫星业余业务应当“确保在空间电台发射前建设足够的地面控制电台”提出要求。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空间业务的一类,国际电联《组织法》《公约》和《无线电规则》所有相关条款均适用于业余电台,包括业余卫星通信卫星(空间电台)和业余卫星通信地面站(地球站)。此外,国际电联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议书(Recommendation)、报告(Report)及手册(Handbook),明确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相关应用和技术要求。例如,M.1024建议书描述了业余和卫星业余业务在减灾救灾通信中的应用。

图1 ITU-R《业余和业余卫星业务手册》,可在https://www.itu.int/pub/R-HDB-52免费下载。

近年来,随着航天产业的蓬勃发展,对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使用日益增多,我国除前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空间无线电业务相关的管理法规和规章,对卫星通信系统所涉及到的星(卫星)、网(卫星通信网)和站(卫星地球站)的设置、使用各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对于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呼号管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成立于2009年3月的中国无线电协会,针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核、操作证书申请等,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对无线电频率资源、无线电台站进行管理的根本依据,现行《条例》是2016年11月11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签发的,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业余无线电台的应用范围和操作人员有明确要求: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时,《条例》对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和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做了一般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频率是免许可的,但是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需满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卫星通信相关管理规定

我国对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相关规章制度,除特殊说明外,均适用于业余卫星通信卫星的管理。目前,我国现行的卫星网络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

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卫星(空间电台)发射前需开展卫星网络资料的国际申报、协调,设置空间电台、在我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根据地球站的设置地点、使用范围等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业余卫星通信系统相关卫星(空间电台)和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也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同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环节明文规定,涉及使用卫星业余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符合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有关技术和使用要求,即在卫星业余业务相关频段开展业余卫星通信活动的,应满足该频段脚注说明的和建议书明确的技术和应用要求。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2012年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对于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呼号管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首先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的范围,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并明确“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如此“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与其他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审批条件不同的是,一是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者需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二是电台呼号和电台执照是绑定的,在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时会同时指配电台呼号,在注销电台执照时同时注销电台呼号。

根据中国无线电协会制定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暂行办法》和《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核暂行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有兴趣开展业余无线电通信的人员,可参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考试机构组织的闭卷考试,达到各类别合格标准后可取得《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在获取《操作证书》后,若具备《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关于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各项要求,可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递交电台设置申请,待获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和相应电台呼号后,即可开展业余无线电通信活动。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试分为A、B、C三类。对于刚入门的爱好者,首先要获得A类操作证书,取得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六个月后,可以申请参加B类考试;取得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并且设置B类业余无线电台两年后,可以申请参加C类考试。

图2 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考核内容大致分为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无线电通信方法、无线电系统原理、与业余无线电台有关的安全防护技术、电磁兼容技术以及射频干扰的预防和消除方法五个部分。A类能力验证主要侧重于对法律法规和基本操作的考核,B类和C类能力验证则更侧重于实际通联操作以及无线电方面的理论知识。




(中国集群通信网 | 责任编辑:李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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