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
(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