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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1970-01-01 来源:中国集群通信网 作者:本站整理 点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3号)部署要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制订并印发了《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如下:

  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做好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为满足国家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以促进应急产业聚集发展为目标,对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制造和应急服务发展具有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且产业特色鲜明的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

  第三条 示范基地分为专业类和综合类,专业示范基地集中发展某一应急产业领域且具有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保障的能力;综合示范基地集中发展两个以上应急产业领域且具有为跨省级行政区域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提供综合保障的能力。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培育期一般为3年。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设置要在全国范围内依据资源禀赋,兼顾区域分布,协调类型布局,合理定位。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全国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与评价指标

  第七条 示范基地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法人单位为组织实施单位;具有公共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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