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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来了!附全文图片

时间:2024-08-30 22:46 点击:

2024年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办法》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请介绍《办法》修订背景与重要意义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办法》,在推动建立健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党中央对我国应急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原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的“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应急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2021年,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方面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报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办法》修订出台标志着我国应急预案管理进入新阶段,对推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预案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适应新时代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展需要,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编制、管理、实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动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发展。

(二)《办法》推动解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效,对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短板。《办法》深入总结近年来应急预案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验,重点针对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方面工作作了优化调整,完善了顶层设计,创新了管理制度,固化了经验做法,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

(三)《办法》厘清了新体制下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在征求意见、审核审批、备案管理、数据库管理等过程中进行预案衔接性把关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二、《办法》修订思路是什么?《办法》修订力求契合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际,研究提出应急预案全流程管理的任务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我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依据,重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全”,构建全领域全范围全层级的应急预案体系。《办法》衔接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要求,对应急预案体系分类分级作了调整和细化,明确党委和政府审定印发总体预案,强化与党委工作部门预案有机衔接;充分考虑我国突发事件演化规律新特点,就跨层级、跨地域、流域性等关联预案相互衔接作出专门规定;将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纳入应急预案体系进行统筹管理,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是注重“细”,明确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流程及具体要求。《办法》对应急预案管理全流程各环节工作作出规定,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前通过制修订计划优化体系架构,编制中通过协调衔接提高应急预案体系的完整性,编制后通过评估修订推动应急预案动态更新,每个环节要求详细明确、操作性强。《办法》明确细化了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害救助等功能保障类应急预案编制要点,对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保护和基层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等进行细化规定,有利于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把准“新”,探索了新时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新路径。《办法》适应现代科技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需要,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理念创新方面,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和精细化管理、为基层减负理念,突出了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全流程管理统筹设计以及预案之间衔接融合,补充了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极端情形下的巨灾应急预案编制规定,简化了乡村和小微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要求。模式创新方面,推行基于情景构建编制应急预案的方法,加强编制、实施、评估、改进等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控;借鉴法规规章径送司法部门备案的做法,优化创新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设计。手段创新方面,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强调构建统一的应急预案数据库,破解数据库关联难题,推动海量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和共享共用。

三、《办法》的框架与主要内容是什么?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43条,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化管理等要求。二是分类与内容,明确应急预案的分类,并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种类应急预案,分别明确编制要求。三是规划与编制,明确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和编制程序。四是审批、发布、备案,明确应急预案审核内容和审批程序,并对应急预案衔接、备案、抄送、公开等作出规定。五是培训、宣传、演练,明确应急预案解读、培训、宣传等规定,并对演练制度、频次、评估指导工作等提出要求。六是评估与修订,明确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以及需要修订的情形和修订程序。七是保障措施,明确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指导监督要求。八是附则,明确解释主体、生效时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等规定。

此次修订,《办法》从体例到结构、从机制到方式、从程序到内容,更加贴合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实际,更加符合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注重统分结合,厘清预案管理职责。《办法》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和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创新,突出统一领导,明确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抓总预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强调分类指导,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是注重系统谋划,优化预案体系构成。《办法》在第二章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应急预案分类,并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功能保障类应急预案、重要目标保护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乡镇(街道)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大型企业集团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等,分别明确了内容侧重点和编制要求。

三是注重操作实用,细化预案编制要求。《办法》在编制流程中完善了各级各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计划的相关要求,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对编制计划的统筹衔接;在编制前准备工作中,明确了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等相关要求,以推动解决部分预案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问题。

四是注重衔接协调,规范审核报批程序。《办法》对应急预案报批材料、审核内容等进行了完善,在流程设计中增加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审核把关环节的内容,推动落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职责,强化各层级、各部门、各地方预案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活动保障预案、跨行政区域联合预案等的审批程序。

五是注重依法行政,细化备案管理规定。《办法》推动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范印发、备案和公开。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代本级人民政府受理本级部门应急预案和下一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明确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等通过备案、抄送等形式告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法规、规章备案经验做法,明确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清单,要求国务院履行应急预案备案职责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备案制度,规范备案管理;同时,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公开,提出了明确的时限和范围要求。

六是注重实战导向,规范预案演练制度。《办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策划实施、演练评估指导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特别是细化了演练评估的核心内容,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演练进行评估指导,推动解决演练实战性不够强、演练成效不够高等问题。

七是注重科技赋能,强化预案数据管理。《办法》中根据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变化和应急预案管理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的职责任务,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提出要求,助力实现“科学应急、智慧应急”目标。

四、推动《办法》落实的主要措施有哪些?《办法》的效力在于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抓好贯彻执行,推动《办法》落地生根。一是加强《办法》的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多种方法手段,组织开展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等活动,推动应急预案工作相关人员对《办法》应知应会,提升各有关方面的应急预案意识和认知水平。二是开展新一轮的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预案制修订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基层单位等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工作。三是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机制。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修订或制定有关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健全配套制度措施,压实责任链条,确保与《办法》紧密衔接、形成合力。四是强化执行效果检查评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评估和指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推动提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预案内容各有侧重,涉及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响应分级、信息报告要求、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超大特大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地区巨灾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规划与编制

第十八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发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送应急管理部衔接协调后,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七)中央企业集团总体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国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履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五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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